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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限号罚款去哪交(邯郸市限号违章罚款多少)
限行被拍的罚款怎么交
限行违章缴纳罚款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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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邯郸市交通处罚罚款现在在哪里交啊
一:如果你本人也处于在车辆违章地区,可以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罚款
如果是在本地违章需要准备:
1、准备材料。如果只是被电子眼拍照,只拿行驶证就可以;如果是超速违章,要准备行驶证、驾驶证及各自的复印件一份;如果是挨贴条了,要拿着出发决定书和行驶证。
2、去车管所。准备好材料后,去车管所查一下是不是真的违章了,看看照片,然后填写确认书。
3、交罚款。拿着确认书去车管所制定的银行去交罚款,去指定银行的任意一家分行都可以。一般在自动取款机就可以办理。
二:如果车辆是在外地违章,而本人不在车辆违章地区:
如果是在外地违章了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一般要在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或车管所处理违章,异地处理的话有两种方法,一个是自己去办理,此方法比较麻烦。另外一个是托朋友办理,托人办理的话要把自己的资料寄过去。
邯郸汽车交通违章处理在哪里
截至2021年9月1日,邯郸车辆违章交罚款的地点如下:
一、馆陶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东所)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武馆线西50米。
二、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交警一大队
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园街12号(新园街与诚信路交叉口综合服务楼)。
三、邯郸市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峰路东彭留村路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河北省邯郸交通违章在哪进行处理
1、永年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邯郸市永年区107国道永祥大桥西行路南。电话:0310-6851668。2、大名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大名县北京路西段路南(北京路与元城路交叉口西南角)。电话:0310-6565099。3、磁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磁县仁和路48号。电话:0310-2373678。4、成安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成安县东城大道。电话:0310-7288605。5、魏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魏县建安路(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附近)。电话:0310-3521363。6、涉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涉县涉城镇振兴路669号。电话:0310-3815819。7、曲周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曲周县建设南大街1号(永祥驾校院内)。电话:0310-5379222。8、邱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邱县振兴路201号。电话:0310-8351056。9、临漳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临漳县金凤北大街。电话:0310-7880133。10、鸡泽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鸡泽县椒乡北大街北段路西。电话:0310-7559340。11、邯郸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3号。电话:0310-8907728。12、峰峰矿区车管所。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街儿庄村北。电话:0310-5159086。肥乡县车管所。地址:邯郸市肥乡县北环路东段路南。电话:0310-5646122。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限号罚款怎么交费
【法律分析】: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只罚款,不扣分。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多次,当日只作一次处罚,罚款一百元人民币。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再遇警察,就出生之前的处罚凭证,将不再重复处罚。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又被电子眼拍到,将不再重复处罚。
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