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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行成都(成都限行成都)
成都车辆限行最新规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按照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成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时间由现在的7:30至20:00调整为6:00至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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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重污染天
气,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1月16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要求,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成都车辆限行怎么规定的
1.成都机动车限行规定:1。
2.成都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尾号平日限行范围为绕城高速以内的所有道路(不含)。
3.时间限制07:30-20:00,尾号分组限制,周一1和6,周二2和7,周三3和8,周四4和9,周五5和0;2.天气重度污染时,限行范围不变。蓝色预警时,限行时间和尾号分组同正常;3.黄色、橙色预警期间,限行时间为06:00至22:00,尾号分组同正常;红色预警期间,限时0:00-24336000,尾号单双号限行、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
成都限号及时间
成都限行时间为7:30-20:00。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7:30-20: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即:星期一限行尾号“1”和“6”,星期二限行尾号“2”和“7”,星期三限行尾号“3”和“8”,星期四限行尾号“4”和“9”,星期五限行尾号“5”和“0”。
成都限行的注意事项:
对于确有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在限行时段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拨打成都交警指挥中心122或交警服务热线962122电话寻求帮助。
希望更多市民理性回归“135”绿色生活方式,通勤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与单位同事“同程互搭”或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成都市汽车尾号限行区域和时间
成都市汽车尾号限行区域和时间如下:
成都尾号限行时间为工作日(周一到周五)7:30—20:00,限行区域为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汽车尾号限也是为了进一步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市民根据限行时间和范围,合理安排出行即可。

成都车辆限号规定是怎么回事
成都车辆“尾号限行”规定具体如下:
1、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两个号码为一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扩展资料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成都尾号限行扩大到绕城(不含)以内!2018年1月22日起实行

